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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指南没有告诉保险公司既往病史,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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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泥人

编辑:远Wang川

在往期推文“我可以给易烊千玺买保险么”中,我们探讨了保险利益原则,今天我们仍将通过案例,介绍保险四大原则中的另一个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案情简介

年4月14日,小A在甲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为20年,并在保险期间内按时缴纳了保费。

年5月3日,小A因病住院,后被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局灶增生性伴膜性狼疮性肾炎。住院期间,热心的同室病友告诉小A,此病在重疾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于是后知后觉的小A联系保险公司请求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以小A在投保前已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且在人身保险投保单中否认系统性红斑狼疮病史,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保费的决定。

小A觉得无法接受,于是将甲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主持公道。

裁判意见

本案焦点在于,小A在年5月期间生病住院并被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局灶增生性伴膜性狼疮性肾炎,应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项目,但甲保险公司认为小A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就已患有红斑狼疮疾病,且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故不应对其进行理赔。

法院认为,双方于年4月14日签订的《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小A)已向被告(甲保险公司)交纳了三年保费,双方的《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经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二是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于年4月15日签订,原告在保险合同签订两年后患局灶增生性伴膜性狼疮性肾炎,属新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已经丧失合同解除权,原告符合保险理赔条件,被告应在法定时间内向原告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相关要点

以上案例涉及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之一的最大诚信原则以及与之相关的不可抗辩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好吧,我们来看一看法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其中,不可抗辩条款指的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即上述红色字体部分。

那么,有了不可抗辩条款,是不是意味着可以随意带病投保,只要扛过两年,保险公司就一定会理赔呢?

并!不!是!(大写加粗)

这是因为法律还有关于保险欺诈的规定。

莫慌,根据周润()的统计,在32件典型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有25件是法院根据《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判决保险公司依照合同进行理赔,只有7件是法院根据《合同法》中的合同撤销条款支持保险公司撤销合同。

由此可知,目前在保险合同纠纷实际发生时,法院更倾向于适用《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来解决纠纷。这是因为进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时,一般会对保险合同采取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源自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地位的不平等。绝大部分保险合同都是附和性合同——由保险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投保人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由于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而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条款提出异议,因此当保险合同出现由于条款的歧义而导致法律纠纷时,法院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温馨提示

回到最初的问题,如果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既往病史,出险时能获得理赔吗?答案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所患疾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一般不会影响理赔。比如某些防癌险,投保时除询问癌症及相关症状外,不涉及其它疾病,此时不告知其它疾病的既往病史,自然不算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如果所患疾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出险,保险人可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至于是否退还保费,取决于投保人是故意不告知还是因疏忽而未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后出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从而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保险欺诈的嫌疑过大,保险公司可能会坚持拒保,从而产生保险合同纠纷。此时投保人能否获得理赔,主要取决于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定。

总而言之,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大家在投保时最好尽量遵循这一原则,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毕竟,如果大家都隐瞒病史带病投保,便会诱发逆选择问题。一旦出现逆选择,保险公司要么基于赔付比例的增加而提高保费,要么增强核保和赔付的审查力度,这最终损害的是公众利益。当然,如果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大家也可以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判断是否属于合理拒赔,以免错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告知立删。

参考资料:

1.周润.论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在投保欺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J].上海保险,(06):48-52.

2.荆涛.人寿与健康保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吉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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