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常性狼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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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神志不清,家属拒绝治疗,医生怎么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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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呈现


  李某,女性,42岁,患系统性红斑狼疮20年,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控制病情,既往控制效果尚可,但由于免疫抑制剂的性腺*性,患者已于5年前提前绝经。虽经妇产科医生指导使用雌孕激素替代疗法维持第二性征效果尚可,但患者开始出现情绪不稳定,认为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不死的癌症”,多次表现出放弃治疗的念头,但每次都在门诊医生的劝说下最终仍决定配合治疗。


  此次患者因严重尿蛋白就诊,诊断狼疮肾炎,因此住院接受治疗。在一系列复杂的检查后,患者再一次表示想要放弃治疗。医生当时有教学任务,因此准备课后向患者交代病情,劝说患者继续配合治疗。但课后医生回到病房时,患者正在大骂家属和医务人员,并出现将医生误认为是儿子等荒诞行为。


  医生判断此时系统性红斑狼疮已经累及中枢神经系统,出现了狼疮脑病的表现,需要通过腰椎穿刺并鞘内注射糖皮质激素和免疫抑制剂的方式进行治疗,否则预后极差。在和患者家属(已签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交代病情时,患者家属却表示听从患者之前的意见,放弃治疗。医生认为虽然患者目前病情严重,但如果规范治疗,将其控制的希望很大,希望家属同意进行腰穿和鞘注等规范治疗。

问题:医疗团队应当怎样做?


  一、患方是否有权利拒绝治疗?

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在民法典确立的原则中排名第二,仅次于公平原则。除精神病患者或者传染病患者等特殊患者必须接受强制医疗,通常患方和医方均属于民事主体,诊疗活动也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二、患方是否有权选择治疗方案?

医院又坚持不接受符合诊疗常规的治疗,医生应当怎么办呢?这是医疗方案的决策权问题。诊疗方案的决策权在患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方有权决定治疗方案,包括选择维持基本生命体征的治疗方案即所谓消极治疗,放任疾病发展的方案;或积极治疗:鞘内注射、大剂量药物冲击等可能遏制疾病的方案。

三、谁有权选择并决定治疗方案?

《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拒绝治疗的决定,只能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才具有法律效力。患者本人年满十八周岁且神志清楚,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有权决定拒绝治疗。

患者本人不符合年满十八周岁且神志清楚的条件,如本例患者因疾病累及中枢已经神志不清,应当谁来决定治疗方案?家属有权拒绝治疗吗?

成年且神志清楚的家属,可以基于近亲属关系或者患者本人委托授权取得治疗方案的决定权。

近亲属直接取得治疗方案决策权前提:只有在不宜或者不能向患者说明时,近亲属才能取得决策权。

非近亲属取得决定权,只能通过患者委托授权。发出委托的患者和接受委托的受托人,都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患者也可以委托近亲属。

法律对近亲属的概念有明确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本案例中的家属,如果已经取得患者本人在神志清楚时的明确授权,授权代为选择治疗方案包括放弃治疗;且患者和家属在委托授权和代为决策时,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授权和选择均有法律效力。

四、拒绝治疗,医生怎么办?

首先,充分沟通,向患方说明病情和诊疗措施的必要性和费用,了解患方的顾虑或者困难,必要时提供帮助,为患方接受治疗创造条件,取得患方理解支持。

其次,经过充分沟通,患方并非经济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放弃治疗,仅是患者本人确实毫无生活质量,甚至生不如死;且治疗也不能提高患者生活质量,那么可以尊重其知情选择权。

重点:授权委托书有明确的病情变化时拒绝治疗的授权,知情同意书完备:书面告知内容能够说明患方确实是充分知情了解后的自愿选择,并非客观条件限制、信息不充分甚至被误导后的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选择。

五、李丽云事件再现,医生怎么办?

积极治疗可以挽救年轻生命,患者本人神志不清,所谓家属却坚决拒绝,甚至有热心人捐款仍然拒绝手术,我们怎么办?

(一)要求所谓家属出具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如果不能出示,视为不能取得近亲属意见,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二)所谓在场家属均能够出示近亲属关系证明,要求所有近亲属到场,取得一致意见。请注意,尤其是患方父母的意见,非常重要。如果不能做到,按照不能取得近亲属意见处理,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近亲属一致要求放弃治疗,需按照下列程序:首先核对身份,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其次完善知情告知文书,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第三,必须医生视野下近亲属亲自签署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载明与患者关系,必要时律师见证或者公证;第五,签字后按手印,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作为文书附件。

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要求,视为不能取得近亲属意见。如果以上条件都满足,可以尊重近亲属意见,必要时也可以报警。

本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如果诊疗行为没有过错,知情选择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医疗机构无责任。

讨论到这里,您清楚了吗?您医院的知情同意书、授权委托书是否满足法律要求?欢迎留言讨论。

聂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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